马克思主义学院2024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4-05-30浏览次数:10

 

       为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修订)》(校发〔2022〕55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4年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4年5月20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申报基本条件

第一条 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 较好完成学校和院(系)安排的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及实践教学等教学工作,无教学差错和事故。关心所在学科的发展建设,并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相对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相对饱满的科研任务,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研究内容符合所申报学科研究方向要求。

第四条 硕士导师:具有博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博士在读;至少一个阶段与申学位点学科相同或密切相关;年龄不超过57周岁。

第五条 产业导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有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能力的产业(行业)人员。

第六条 3年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不接受申报:

(一)因违反国家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诸如: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二)出现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失范问题;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情况。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没有达到要求而出现未正常毕业情况。

(五)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可能影响研究生指导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必备条件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撑条件,近五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A4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五);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B3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

  3.主持C2及以上科研项目;

  4.主持承担到款额度5万元及以上的横向委托项目;

  5.获得学校博士科研启动金。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近五年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含B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博士教师可以是第二作者);

  2.作为第一作者在C刊(含C扩)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出版与研究领域直接相关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排名前二,实际负责撰写字数5万字以上。总字数10万字以上);

  4.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 科学)(有效排名),省级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

  5.咨询被省级政府所采纳(排名第一);

  6.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奋斗》《黑龙江日报》《哈尔滨日报》发表学术论文为C类。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一)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实践能力突出,具备相应行业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行业惩戒记录。

(二)近五年一般应有主持或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如:

 1.参与A4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五)或B3及以上(含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或主持承担 C2 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承担到款额度5万元以上的横向委托项目或获得学校博士科研启动金;

 2.担任地级市以上政府、法学会及行业法律专家、法律顾问;

 3.作为委托立法专家,参与立法起草或者论证工作(省级部门排名前五,国家部门排名前十);

 4.向地级市以上政府、法学会提出立法建议并被初步采纳;

第九条 兼职导师

(一)品格高尚,为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行业的学术专家。

(二)符合本办法导师任职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条 产业导师

(一)应与法学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相关领域职业经验,具有5年以上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实践经历。

(三)具有相当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当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能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和科学研究等环节提供指导。具备本科学历者,具有10年以上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 实践经历,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相关领域职业经验,不受职称、职务限制。

(四)产业导师一般不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小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五)产业导师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培养单位与产业导师协商解决。

四、其他

第十一条 遴选获得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者,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满足遴选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必备条件(二);遴选获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者,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须遴选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对具有在国(境)外学习进修1年及以上经历者,在同等申报条件下优先聘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分委员会的委员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的弄虚作假者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第一作者包括:研究生第一作者,本人(导师)第二作者;研究生第一作者,本人(导师)第一通讯作者。论文成果仅1人使用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此抵触者失效。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3 年 5 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