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高水平导师队伍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研究生导师招生动态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度》《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组及导师组组长岗位管理办法》(校发〔2022〕55号)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关于开展2023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经2022年10月12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一、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1.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无学术不端行为,上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以上、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合格以上、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年终考核合格以上。
2.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即导师出生日期应为1966年1月1日之后,延聘导师按照延聘期确定退休年龄。
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必备条件
1.获得相应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
2.近五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在研国家级项目(课题)、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持人获得横向课题(科研经费总额,非工科类1万元以上、工科类5万元以上),或所在导师组人均当年在账科研经费非工科类1万元以上、工科类5万元以上。
3.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具备相应行业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行业惩戒记录。
三、相关说明
1.“近五年”指2017年9月1日至导师本人提交招生资格申请当日。
2.对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而申请延长招生资格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
(2)主持《哈尔滨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与学术论文分类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校发〔2021〕74号)规定的A3级及以上项目且该项目距规定结题时间至少三年以上(含三年)。
(3)近三年学校财务到账科研经费累计300万元及以上。
申请程序为: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一年:
(1)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3)上一年度研究生论文盲审两人次不合格。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两年:
(1)指导的学位论文经有关部门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
(2)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5.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者2023年不能招生,连续三年招生资格审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四、招生资格审核及新聘任导师加入导师组日程安排
1.10月12日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电子版和纸质版)。
2.10月14日
校学位办审核《2022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通过后,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3.10月15日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学院新聘任硕士生导师加入导师组方案》。
4.10月15日-20日
硕导个人申报,填写《2022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申请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学科所在培养单位。
4.10月21日-25日
学院对硕导招生资格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
5.10月27日
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导师招生资格并表决,表决通过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其他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