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职责有关规定

发布者: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布时间:2021-06-09浏览次数: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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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教师职责

为了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素质,特制定研究生导师职责如下:

1、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2、导师应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努力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给予帮助,促使其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导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有关入学的教育。

4、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试验等有关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培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

5、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要提出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研究生入学一年后,导师应对其课程学习和论文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并协同有关部门对研究生德智体的实际表现进行中期考核,区别情况提出意见。

6、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好研究课题、制订论文工作计划,审查选题报告,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7、严格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着重审核学生的论文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剽窃等行为,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分配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及个人的关系,服从国家的需要。

9、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校系批准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把落实的指导办法报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门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一个月向院系申报计划,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10、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在评定教学工作优秀成果,先进工作者等校、省、国家各级奖励方面,优先推荐。对于连续两次获校内教学成果优秀奖或省、国家级优秀奖励的导师,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名额。研究生指导教师组连续两次获校级先进集体或教学工作优秀成果的,在学科建设方面将优先予以鼓励和支持。

11、对于研究生指导教师违反导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灌输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散布极端个人主义,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导师本人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导师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等,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上述处理,经院(系、所)提出意见,研究生学院审议,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任课教师职责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课程教学质量主要取决于任课老师。为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对任课教师的有关要求如下:

1、任课资格

1)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副教授、教授及其相当职称的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个别课程经开课单位及研究生学院同意也可由具有4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担任。

2)研究生课的任课教师,采用聘任制。课程应由具有一定学术素养与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各学院担任专业课程的教师,应经系主任同意,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聘请。为各院开设公共课的教师,由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备案后聘请。

2、教学计划

任课教师应认真填写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并按照教学计划(教学日历)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凡擅自未按教学计划(教学日历)按时完成教学任务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研究生学院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未经研究生学院备案而开设的课程不计相应的工作量,也不计学生成绩。

3、教学方法

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学习能力,提倡精讲和开展专题性的课堂研讨,提倡研究适合研究生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教学要求

1)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任课教师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对研究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2)任课教师和有关学科须在开学前做好准备工作,将所开课程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名通知有关学院和研究生。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如选课人数过少,可采取个别辅导的方式授课或让研究生自学,并将情况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3)为了保证培养质量,提高教学水平,及便于检查教学质量,凡培养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订出教学大纲,并经教研室审查同意。学位课程的大纲必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所有的课程的大纲均应报研究生学院汇编备案。任课教师不能随意改变教学大纲中所规定的授课内容。

4)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任课教师,有关学科必须提前向学院申请并报研究生学院,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5)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若因特殊情况而必须短期离校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中临时调课或请人代课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6)凡已批准任课的教师,学期中间一般不得随意自行更换。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由教研室提出具体方案,经院同意方可更换,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为全校开设公共课的教师,中途更换则必须提前一个月报研究生学院,经同意后方可更换。

7)任课教师不得擅自任意改动课程及课程表。不得擅自撤消已列入课表的课程。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凡本院的课程必须事先报所在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凡公共课,必须事先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8)任课教师因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出差等,需临时停课,必须提前提出串课申请和事后补课方案后报学院批准,并报送研究生学院备案,同时由各学院及时通知学生。

9)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进行教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学总结存各学院备查。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要定期对任课教师进行考察并记录考察结果,作为教师考评和学科质量评估的依据。

5、课程考试

1)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题必须出A、B两份试卷,同时做好标准答案。

2)学位课程的命题要由学科审核。

3)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考分。

4)参加命题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5)课程成绩记录必须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不得随意修改,成绩单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研究生学院将随时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6)填写无误的成绩单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为有效成绩单(称原始成绩单)。原始成绩单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开课单位留存,一份交研究生学院存档。试卷由开课单位保存。

6、教材编写

  任课教师应根据研究生意见与学科发展情况,经常更新教学内容,并参加或主持适应于研究生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的编写。鼓励教师参加学校、黑龙江省和全国优秀教材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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