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条例

发布者:马克思主义学院发布时间:2021-06-09浏览次数: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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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研究生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研究生教学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必须将育人意识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部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指导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办学实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三条培养方案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的需求及学校实际情况,每二至三年研究生部将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部提出工作计划,各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在研究生部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研究生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课程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部和各培养单位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学位课、选修课)的排课工作。研究生开学第一周各学院需根据选课人数安排相应课程,并在学院网站公布课表。研究生开学第二周各学院需完成“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的配课,经研究生部审核后,开设的课程方为有效。对未经研究生部审核而开设的课程不计相应的工作量,也不计学生成绩。

第六条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须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如遇特殊需要调课,按《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排课与调课管理规定》执行。对漏课、随意串课者按《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给予处理。

第七条每门研究生课程教学时数原则上不多于60学时。选课人数大于3人(含3人)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方可开设。

第八条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公共课教学大纲需在研究生开学第一周提交研究生部留存,每次调整培养方案后所有课程都需重新提交教学大纲。各培养单位所开设专业课教学大纲由培养单位负责留存。

第三章教学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应在开课前公布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可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查看授课名单,并有义务提醒在授课名单外的学生进行网上选课。

第十二条对我校能够开设的课程,不允许请外聘教师或到校外修课。确因专业需要而我校又无法开设的课程,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开设,薪酬标准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外聘教师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为了顺利完成学生网上选课工作,研究生新生入学第一周,各培养单位须完成研究生导师分配。学生在入学第二周,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方向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将纸质版由导师签字确认后上交学院教学秘书。

第十四条研究生部只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受理个人培养计划的变更申请。培养计划的变更原因只允许是所选课程未开设、研究方向变更,其他原因一律不允许变更培养计划。

第四章考试和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其中学位课程必须采取考试的方式,非学位课程采取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均可。根据专业特点和课程目标要求,研究生课程考查可采取口试、笔试、实验测试、读书报告或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其中口试要有详细记录,笔试可以采取闭卷和开卷两种形式。课程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原则上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比例应在30-40%,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六条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结束两周内。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各专业课程考试日期由开课学院安排,提前三天将考试安排告知研究生部、任课教师和研究生。

第十七条学术活动、论文选题和社会实践等环节必须由有关教师给出考核成绩或写出评语,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八条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查,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核者,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

第十九条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考核违纪处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若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合格”,进行课程重修的研究生与本专业下一届研究生共同上课,并需在系统中重新进行选课。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部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若研究生已取得某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则不允许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申请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考试,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与下一次研究生课程考核同时进行。课程缓考的研究生须在选课时选择与上一届本课程同一任课教师(如任课教师不再担任本课程教学,需为缓考学生出具平时成绩的证明)。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部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我校研究生现只允许对第一外国语(英、俄、日)进行免修的申请。免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近三年参加大学英语(俄语或日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或取得专业英语四级证书(专业俄语八级证书、日语国际一级证书或专业日语八级证书)。

2. 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初试成绩不低于65分,或为推荐免试的研究生。

免修课程成绩按85分录入。

第二十四条任课教师需由本人完成成绩的录入,不得由他人代录成绩,否则后果由任课教师承担。所有课程成绩的网上提交须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如需对成绩进行更改(补录),需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改(补录)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经审批后由研究生部负责成绩的更改(补录)。原则上只许更改(补录)上一学期的成绩。

第五章试卷管理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将试题、试卷及平时考核与出勤情况纪录上交统一留存。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开设的公共课程的考试试题及试卷由研究生部存档。各培养单位开设的专业课程的考试试题及试卷由开课学院存档。研究生部将不定期地抽查研究生课程的试题与试卷,组织专家组评估,并通报抽查和评估结果。自当届研究生毕业起两年之内,试卷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承担公共课考试命题任务的教师,至少要出考试内容难度相当的试题两套,同时作好标准答案,密封后交研究生部。

第二十八条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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