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我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一)病假;
(二)事假;
(三)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及规定活动的请假。
第四条 报到注册阶段,请假2周以内者,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辅导员、副院长、研究生部共同审批,并将请假单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备案。
第五条 课程学习阶段,请假1周以内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副院长批准;1周以上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副院长审核,研究生部批准。
第六条 论文撰写阶段,请假2周以内者由导师、辅导员批准;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者由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副院长批准;因公事派遣请假1个月以上者由导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副院长审核,研究生部批准。
第七条 研究生请假需提前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和《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安全承诺书》,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经审批后将上述材料及请假单交至研究生部培养办备案。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本人(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因公事派遣请假须提交公事派遣部门公事证明(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函件证明或相关会议活动的正式通知等)。参加实习前需购买个人人身保险并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实习安全与纪律承诺书》,审批后将以上材料交至研究生部培养办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但可在下一开课学期重修该门课程后参加考试或考查。课程学习阶段,每学期病假、事假分别累计不得超过4周,累计超过4周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旅游、探亲等申请。研究生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成行。出国进修、留学等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到研究生部培养办销假。如需续假,本人在请假期满前须来函来电向辅导员或导师及学院说明缘由,并明确续假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病假需续假者,返校销假时需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书。
第十二条 报到注册阶段,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超过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撰写阶段,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获批准者,均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具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研究生擅自离校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哈尔滨理工大学研究生部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