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发布者:SN发布时间:2021-05-07浏览次数:572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针对考试过程中“组织助考车队”、“智能手表作弊”、“手机作弊”、“交头接耳”、“传接试卷”、“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纸条”等行为,教务处将在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期间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增加巡考频次和巡考人数,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律清出考场,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从严处理;对参与“助考车队”的学生,联合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助考车队”源头,对违法违纪行为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严惩不贷。希望同学们认真对待每一次考试,珍惜现在的学习生活,不要考试作弊,以身试法。

  

附:

  

哈尔滨理工大学

  学生考试违规(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校发〔201936 号(摘要)

2019.4.23

第二条 违规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四条 学生一般违纪行为认定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

  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未经同意传、接物品或互借计算器和文具等;

(十)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一般违纪行为。

第五条 学生严重违纪行为认定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

  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